周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网站信息发布及文明上网管理制度
来源: (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 2015-01-09 11:41:2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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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周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事管局)网站功能,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市事管局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市事管局网站是我局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条  局办公室依据本管理制度对市事管局网站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市事管局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科室及其他渠道。

第六条  市事管局网站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实行科室负责制,每个科室按其负责的栏目分配一个后台账号。

第七条  各科室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科室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作为定期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市事管局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条  市事管局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1.各科室发布的信息必须认真校对,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

2.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原则上由各科室科长审查把关后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

2.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5.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我局的宣传和发展;

6.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7.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市事管局网站的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授权各科室根据责任分工负责维护相应栏目,按审核程序审批通过后发布。

第十三条  负责发布的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和准确。上传后,发布人应对信息原档进行即时保存,并在网上完成对信息内容的检查和校对,确定无误。

第十四条  市事管局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应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六条  市事管局网站应及时分析信息数据,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文明上网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网络道德,在合理利用网络资源的基础上做到文明上网,工作期间不得上网聊天,不得浏览和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

第十八条  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手牵手、心连心”、“践行文明风尚、创建和谐机关”主题活动,充分利用网络传播优势,宣传市事管局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动态、创建成果、先进事迹等情况,以引领文明风尚为目的,通过在博客、微博中撰写原创博文和评论文章,转发优秀作品和图片视频,大力开展网上文明传播活动,真正掌握网络舆论主动权,营造良好网上舆论氛围。

第十九条  自觉遵守有关保守国家机密的各项法律规定,不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或传送有损国格、人格的信息;禁止在网络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社会公德和有伤社会风化的信息。不得发表任何诋毁国家、政府、党的言论,不得发表任何有碍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和民族统一的言论。

第二十条  不得使用软件的或硬件的方法窃取他人口令,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滥用网络资源。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禁止破坏数据、破坏网络资源,或其它恶作剧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在网络上接收和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等有害信息。不得浏览色情、暴力、不健康的网站网页。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良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不得擅自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不得在网络中擅自传播或拷贝享有版权的软件,或销售免费共享的软件。网络上所有资源的使用应遵循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利用网络盗窃别人的研究成果和受法律保护的资源。

第二十三条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六章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