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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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机关事务管理局) 时间: 2014-10-30 11:37:5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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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驻周单位:

现将《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8日

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加快我市“黄标车”的淘汰更新步伐,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周口市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周政办〔2014〕96号)精神,结合当前各单位公务用车保障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周口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市政府关于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先行示范作用,引领全市加快“黄标车”淘汰进程,确保年底前率先完成在本市2005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任务。

二、工作范围

1.“黄标车”淘汰工作范围包括: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直属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驻周单位。

2.本方案所称“黄标车”,是指纳入淘汰工作范围单位所属的公务用车,经市环保部门认定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本方案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牵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三、工作原则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省驻周单位“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辆淘汰工作。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省驻周单位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要率先淘汰,带头引导社会加快“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辆淘汰步伐。

3.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省驻周单位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交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淘汰处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辆拍卖或转出。

四、工作步骤和方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省驻周单位的“黄标车”淘汰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截止11月20日)

1.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原则、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

2.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省驻周单位于11月7日前,将各单位相关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名单,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省驻周单位于11月14日前,将2005年12月底前登记注册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辆统计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自查整改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1.各单位所属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自11月21日起,应在本单位封存,并将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购置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书、车钥匙、车辆停放地点等汇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逐车填写《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申请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事管局审定

(三)审批处置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审查认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已确定为报废车辆的信息进行逐车核实认定;同时,各单位积极配合办理各种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和有关证明。

2.审批处置。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原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实施公开集中报废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省驻周单位要认真加强对“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黄标车”淘汰工作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淘汰工作顺利开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或未按时完成“黄标车”淘汰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报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淘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底前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辆任务。

联 系 人:王军威

联系电话:8273091  8273906(传真)

2014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机关事务管理局)